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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不盜戒,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No.014 | 沙彌律儀要略集註《白話翻譯解釋》wiki

 
第二 不盜戒,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No.014 | 沙彌律儀要略集註《白話翻譯解釋》wiki





《 第二 不盜戒,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 No.014 》
 
第二 不盜戒
 
二曰:不盜。
 
凡是有主物,不與而取,便叫做盜。
 
解曰:金銀重物,以至一鍼一草,不得不與而取。
 
「金銀」是極貴「重」之「物」,「一針一草」是極微賤之物。雙舉前後輕重之相,用「以至」二字,以概括中間錢鈔、衣服、飲食、臥具...,一切財物,皆「不得不與而取」。若是物主不給而自動取來,便犯盜戒。如律云:若物屬他,他所守護,前人不與,舉離本處,即成盜罪
 
解釋:  雙舉前後輕重之相 → 前後同時列舉了最貴重的金銀和最輕微的針草之相
 
以概括中間錢鈔 → 大略的包括了從貴重到輕微這中間的財物,例如:錢幣、鈔票
 
若物屬他,他所守護,前人不與,舉離本處,即成盜罪 → 如果這物品屬於他人所有,或者是他人負責保管守護,物品的所有人沒有同意要給我們,我們卻將物品拿離開原來的地方,這樣子就犯了偷盜的罪
 
 
佛制盜戒,盜五錢以上犯重罪,失戒體,不通懺悔。四錢以下犯中罪,二錢一錢犯下罪,猶許懺悔。懺悔者懺除犯戒之罪,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還;若不還者,後生轉重,絕對無法逃避債務的。
 
解釋:  而性罪不滅,須加利償還 → 而偷盜這個惡行本身形成的罪業並不會因為懺悔而消失,必須要加上利息來償還偷盜所得的錢財
 
 
若常住物,若信施物,若僧眾物,若官物、民物、一切物。
 
此論所盜之物:「常住物」者,佛法僧三寶常住之地曰常住。此常住地上,屬十方三世常住三寶所共有之物,即曰常住物。如寺院之房屋、田地等不動產,法器、炊具、交通工具等動產皆是也。限於當處,不得出外但得受用,不得分賣,故曰常住物。「信施物」即信徒供養眾僧之物品,尚未交給僧家接收者。「僧眾物」亦名現前僧物,凡是界內現前大眾僧皆有份,本寺界外之僧及不現前之僧無份。「官物」古時皇家物,文武百官物;今時各級政府之公物,以及軍用物品等。「民物」世俗人家之物。「一切物」泛指公共所有之公物,及屬鬼神、畜生所有之物。以上所說各物,皆不得不與而取,取即犯盜。
 
解釋:  限於當處,不得出外 → 限制只能在寺院範圍內使用,不能超出範圍之外
 
但得受用,不得分賣 → 寺院裡面的人對於「常住物」只有使用權,不能將寺院的財物分割、販賣
 
尚未交給僧家接收者 → 還沒有交給僧團的職事人接收處理者
 
 
偷盜戒以盜常住物及僧眾物之罪極重,應墮地獄。方等經華聚菩薩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大律說:「若盜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重罪。」佛法僧物,各有所屬,不得互用,用則計算價值論罪。如增註載:「唐朝汾州啟福寺住持僧惠澄,患病作牛吼而死,寺僧長寧師夜晚見惠澄來,形色顦顇,對他說道:我為了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其他罪都比較輕,惟獨盜用常住物罪極重,請你救我。」長寧師就為他誦經懺罪。月餘復來說:蒙你給我誦經,已得息苦,現別住一處,但不知何時才得解脫。」做職事的僧尼,看過這個公案,應多多警惕。又大眾僧物四事供養等,亦不得互用。如僧中有衣財而無食糧,需挪用衣財以濟道糧時,必須白眾忍可,方得動用,事後仍舊補還,不名犯盜。
 
解釋:  形色顦顇(憔悴) → 身形與臉色看起來一副枯槁瘦病的樣子
 
月餘復來說 → 經過了一個多月後又來對我說
 
需挪用衣財以濟道糧時 → 必需調用大眾僧買衣服的錢,以幫助作為大眾僧買糧食的錢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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