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戒相表解 (新編) - 犯戒、破戒的標準?

《前言》:

佛陀在世的時候,在家居士皈依佛法僧三寶的同時,皆即發心受持五戒,所以,可以說五戒是進入佛門,成為正式佛弟子的第一門功課。

 

受持五戒之後,一定要了解犯戒與破戒的區別,犯戒可以懺悔,破戒則不能懺悔,也不能再受戒。小乘佛法認為破戒猶如斷頭,用任何方法都無法再回復,必墮地獄受苦;而大乘佛法則是給予眾生一絲希望,必須要至誠懺悔拜佛求見好相才表示罪滅,才能再受戒。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

 

因此,受持五戒的佛弟子,如果真的遇到快破戒的因緣,就要先捨戒才行。捨戒的方式很簡單,對一個聽得懂人話的人說:「我捨五戒(或捨某戒)」一說即捨戒,捨戒以後就不會有破戒的罪,有因緣的話可以再受戒。

 

為了讓各位佛弟子,發心受持五戒獲得無邊的功德,並且遠離破戒的因緣,所以,整理編輯此一「新編五戒戒相表解」,刪繁取簡,希望能讓大家清楚了解,犯戒破戒的標準在哪?

 

牟尼佛法流通網 釋大寬法師 合十 謹識

 

 

 

五戒戒相表解 (新編)

 

釋大寬法師 新編

 

一、 不殺生戒

解釋

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但有命者,不得故殺。

或自己殺,或教他殺,或見殺隨喜,均犯殺生戒。

 

犯罪要件

(具緣)

具五緣成犯。(具備以下五個條件就構成犯了殺生戒)

一、是眾生。(殺生的對象是有生命的眾生)

二、眾生想。(意識知道對方是有生命的眾生)

三、起殺心。(故意起殺心)

四、興方便。(應用種種的殺生方法)

五、命斷。(被殺的眾生命斷死亡)

 

犯罪輕重

有逆罪、重罪、中罪、輕罪之分:
一、殺父母、和尚、阿闍黎、阿羅漢聖人犯逆罪。

二、殺人犯重罪。

三、殺天龍鬼神犯中罪。

四、殺畜生犯輕罪。

 

犯罪處斷

一、犯逆罪者,破戒,失戒體,墮阿鼻地獄。

二、犯重罪者,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

三、犯中罪及犯輕罪者,通懺悔。速到師僧前,發露懺悔。

 

補充說明

一、墮胎胎兒死犯殺戒。(懷孕49天以下,墮胎犯中下品殺罪。如果是懷孕49天以上,墮胎犯上品殺罪,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

二、自殺(殺死自己)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

 

開緣

一 、若營造房屋,誤墮木石殺人,或遙擲瓦石,誤著彼身而死者,不犯。

二、若病狂失心(如見火而捉者)殺生者無犯。

 

 

 

二、 不偷盜戒

解釋

凡是有主物, 不與而取,名之為盜。

 

犯罪要件

(具緣)

一、是有主物

二、有主物想

三、起盜心

四、興方便(用盜法)

五、值五錢(犯重罪)

六、舉離本處

 

犯罪輕重

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三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盜物值五錢者犯重罪。

三、盜五錢以下犯中罪、輕罪。(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犯罪處斷

一、所取值五錢,犯重罪,失戒體,不通懺悔。

二、 取不滿五錢,犯中罪,通懺悔,懺悔可滅犯戒罪,但是性罪(惡業)不滅,須加利償還。

三、 發心欲盜而未取者,犯下可悔罪。取而未離本處者,犯中可悔罪。

 

補充說明

常住物,即十方僧眾所共有,若犯盜,應於十方僧眾前結罪,而十方僧眾無量無數,故其罪極大。所以 華聚菩薩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

 

開緣

一、與己想(以為 這東西別人已經給與自己了)

二、己有想(以為 這是自己的東西)

三、糞掃(垃圾)想

四、暫用想

五、親厚想(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六、 誤取

 

 

 

三、不邪淫戒

解釋

淫者男女交媾,以染污心,行穢惡行,名不淨行。與己妻之外一切男女,犯不淨行,是名邪淫。

 

犯罪要件

(具緣)

一、是眾生(人神鬼畜)

二、是正境。(凡是淫境,一切制禁。)

三、有染心。

四、起方便。

五、與境合。

 

犯罪輕重

與人、非人(鬼神)、畜生,三處行邪婬,犯重罪不可悔;

三處者:口處、大便處、小便處,除是三處,餘處行欲皆可悔。

 

犯罪處斷

一、若具五緣成犯者,得重罪,失戒體,不通懺悔,死墮地獄。

二、發心欲行淫,二身相觸,止而不淫者,犯中方便可悔罪。

三、 若欲行淫,身未相觸而即止,犯下可悔罪。若犯手淫,或故意摩觸,皆犯淫戒中輕罪。

 

補充說明

又在家居士若自發心,亦可戒正淫,名梵行優婆塞(期間久暫,隨自發心。)

受八關齋戒日或菩薩戒居士,於六齋日應戒正淫。

淫欲能繫縛眾生,無法解脫,令眾生造種種業,受生死苦。為眾惡之源,生死之本。經云此淫欲者,是眾魔境界。

 

開緣

一、若睡眠無所知覺。

二、若不受樂。

三、無有淫意。

 

 

 

四、不妄語戒 

解釋

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欺誑他人,名曰妄語。

包括 惡口(以惡毒的話罵人)、兩舌( 搬弄是非、挑撥離間)、綺語(輕浮無意義或包含淫意不正當之言詞)

 

犯罪要件

(具緣)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起欺誑心。

四、覆實事。

五、言明瞭。

六、前人領解。

 

犯罪輕重

一、法說非法,非法說法,及破羯磨僧,破轉法輪僧,犯逆罪。

二、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名大妄語,犯重罪,失戒體。

三、妄言見鬼見神,持戒清淨,能習禪定,善通三藏,證得四禪八定,犯大妄語不可悔罪。

 

四、若小妄語,及綺語、惡口、兩舌等,犯中可悔罪。

 

補充說明

薩婆多論云: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俗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惡,則壞法身。

 

開緣

大妄語開緣:

一、增上慢人。

二、若說果位不言自證。

三、若急言誤說、病狂亂說。

 

小妄語開緣: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或為佛法而自無惡心。

 

 

 

五、不飲酒戒 

解釋

具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令人昏醉之酒,皆不可飲用,飲則犯戒。

 

犯罪要件

(具緣)

一、是酒(飲之能醉人者)。

二、明知是酒。

三、起心貪飲。

四、興方便。

五、酒入口咽咽犯。(即喝一口犯戒一次)

 

犯罪輕重

一、 自飲 酒犯五戒中不飲酒戒,遮戒,罪尚輕。

二、 釀酒 酤酒(賣酒給他人),犯菩薩戒,罪重。

 

補充說明

一、不飲酒戒是五戒中遮戒(預防犯罪之戒),與前四戒性戒(本身就是罪惡)不同,所以沒有破戒、失戒體、不通懺悔之問題。

 

二、南山律祖云:不飲酒戒、有人於下加 五辛者(蔥、蒜、韭菜、洋蔥、芥末),正文無此。然而既受淨戒,豈能啖食膻臭,理不可也。今按吸煙,亦應判為不可。

 

開緣

一、 患重病,別無良藥必須用酒配藥方才可救者。

二、若以酒塗瘡(即外科用藥酒無犯)。

三、食中有料酒,食之不醉人者無犯。

 

 

 

五戒戒相表解 (新編)

 

釋大寬 比丘 2015年 新編 於 華嚴聖因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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